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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

2021-01-02 28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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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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