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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
1首先需要确定这个房子开发商是否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是否有能够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违约行为。 2如果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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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物二卖”的处理要考虑物品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如何最大化地发挥物的价值。处理规则如下:1、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2、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3、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按照我国《》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4、未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合同目的已经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时先收到交付的合同有效。没有交付,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有效。先付款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没有收到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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