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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获到的土地使用证什么情况下能够注销?

2024-07-03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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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限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限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做法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议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议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限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议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限定。(参考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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