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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有哪些主要分类

2021-01-24 16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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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预约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 2、预约合同是对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3、生效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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