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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受伤不鉴定工伤符合规定吗?

2024-05-26 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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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签合同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没有异议,人社局可以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争议的,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对是会死劳动关系的确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 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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