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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企收购后试用期员工性质

2021-12-01 2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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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国企收购后试用期员工性质变为国企员工。公司被国有企业收购后,公司的性质变为国有企业,则原公司的员工变为国企员工。公司被收购,是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与职工协商,征得职工同意。职工不同意的,按原合同执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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