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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区别

2024-06-15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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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实践中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船员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胡*来认为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2、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3、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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