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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经济补偿金08年前后的区别?

2024-06-20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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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么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经济补偿金呢?经济补偿金的说法其实并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才提出来的,而是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已经明确提到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该办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有些人提出,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如果你对于经济补偿金08年前后的情况还不清楚,欢迎致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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