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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遇到的暴力事件是否属于工伤

2024-06-08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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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小李是山东省某劳务服务公司职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与小王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轮到小李打扫卫生,上午7时小李起床后,看见地上有很多烟头,小王正拿着汽车观后镜梳理头发,小李上前问小王,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小李让小王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了,小王不同意,两人争执并打起来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伤,并送眼睛受伤的小李去滨州眼科医院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小李的受伤是工伤小李不服,2009年6月7日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经重新调查,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3日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小李受伤因打扫卫生与小王起争执后造成的,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认定不是工伤2010年7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行政判决书,认定小李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李的受伤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小李向市劳动局两次申请行政复议中,辩称:虽不是在执行单位派出外出巡逻、蹲守中与盗窃原油犯罪分子搏斗受到的伤害,但是在执行队上的规章制度,打扫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并检查监督室内外环境卫生,也是与工作有着紧密联系,对小王随地乱扔烟头行为进行批评、监督,而受到小王的不法侵害致伤,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其中第 (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小李的工作职责是外出巡逻小李的受伤是在职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属于生活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工作职责,而是他们的共同生活需要小李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间是休息时间,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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