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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怎样划分

2021-03-10 1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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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划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关键是该风险何时转移。 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在这方面可以由当事人自愿担当。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时间。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此外,如果特别法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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