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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受人造成迟延交付的,标的物出现损失的风险划分应当如何调整?

2021-11-13
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开始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延迟时,应考虑相应调整风险划分。如果标的物延迟交付是由买方过错造成的,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开始转移,显然会增加卖方的风险。卖方已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准备,买方违反了及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标的物的风险应当按时交付,买受人不得通过拖延逃避本应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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