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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取货,导致未按时交货,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约定,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自行承担商品损坏灭失的风险,但只有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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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但只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没有及时取货时才使用这一条,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也即是天灾导致没有及时取货不在此条之内。
1、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商品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快到了时将标的物放在这个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自买受人违约时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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