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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商品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取货,导致未按时交货,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约定,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自行承担商品损坏灭失的风险,但只有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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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履行,储备人仍当继续履行。 2.债务人减轻责任 (1)注意义务减轻。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任。亦即,仅须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无须处理与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孳息返还义务缩小。债务人应返还的标的物有孳息产生的,债务人有依照一定经济方法,注意收取孳息,并交付于债权人的义务。 (3)免除支付利息。对于金钱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此处利息不仅指法定利息,亦指约定利息。 3.债务人有权请求偿还额外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标的物的必要费用。 4.债务人有权提存标的物而消灭债务 由前所述,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对标的物仍有保管及维护义务,这不免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承担过多的责任。鉴于债务人所处不利情形,法律特别赋予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方法,即提存。如果标的物为动产,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而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债权人不接受或者不接受。有上述情形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一共有三个,一是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二是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三是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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