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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
延迟承诺需要承担下列法律后果: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原要约无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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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2、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3、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延期交房的话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为:一般情形下,迟延承诺属于新要约。如果正常情形下可以到达,因其它原因导致迟延到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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