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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

2020-07-05 64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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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上的权利人要变更的,需要由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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