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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有权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吗!

2024-05-02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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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可以剥夺选举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因此,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欠费业主既不能履行法律职责,自然也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也明确提出,业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欠缴物业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更没有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符合指导规则中对业委会成员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不能参加业委会选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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