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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经营者不得违背的消费者行为

2022-05-10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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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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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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