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份量不足的商品、提供不实的服务;(三)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十一)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三)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消费者后,不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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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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