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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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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①谎称有奖;②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④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⑤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奖销售中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必须向购买者(即有奖销售的对象)明示。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商场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奖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以奖品没有支付价款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由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合同双方。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2、目标。目标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目标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位置;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共享的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有房屋还是未来房屋;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护标准。3、约定房屋价格和付款时间。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按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为多少元,然后以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需的价格。老房子的买卖有时会直接约定每栋房子或每栋房子所需的价格。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列出房屋的实际付款时间表。买卖方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期限向买卖方提供协助。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段时间后交付给买方,买方应支付相关费用。5、权利保证。卖方保证房屋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并保证房屋交付时已清除卖方设定的抵押权。房屋交付前发生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督促当事人自觉、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可以避免双方今后发生争执。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未按时支付购买款项的违约责任,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和社区的公共设施。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开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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