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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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四个原则。主要如下: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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