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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每月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工资吗

2022-08-07 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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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7 回复

专业分析: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属于正常辞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劳动者工资。正式员工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报告,三十天后可以正常离职,属于正常离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是正式员工,劳动者每月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离职的话,就属于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因为不知道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年限,无法判断劳动者是否是在试用期,也就没有办法判断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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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合理,以下情形除外: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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