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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022-04-05 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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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5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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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项规定表明,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想要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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