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走正常的程序进行裁员,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支付员工经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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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一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一定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过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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