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辞职的,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才可以离开,劳动者不必对企业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一般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给予(干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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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一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一定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降低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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