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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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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