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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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时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时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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