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提供专业技术专项培训费用”和“约定服务期“,不能将一般的岗位培训和劳动合同期限混为一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是对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培训费使用时间计算的,并不是既要支付培训费,又要支付违约金。如某单位为一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三万元,约定服务期为三年,该员工服务了二年后辞职,就需要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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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有出资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分摊未履行期间的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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