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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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有下列情形: 1.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继承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 6.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除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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