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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于哪些方面

2020-09-14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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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其理论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并从中得到收益,尽管消费者并不一定实际已经接受服务或支付费用,甚至只是参观或路过,但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群无疑会对经营者支付费用而使其获利,其收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经营者当然要对每一位潜在的消费者尽安全保障的义务。二是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其理所当然比较了解其所有或管理的这些服务设施、设备的相关性能以及相应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服务场所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专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扩大。[3]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更重。另外,从经济分析以及成本比较的角度,经营者避免和减轻危害的成本相对于其他组织或个人是最低的。而在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有可能是潜在的),是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但我国法律也并不排除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宣示,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可惜的是在我国基础性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这样的宣示,我们期待着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见到。而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见于《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次是当事人的约定,正如前所述,安全保障义务根植于合同(可以认为学生与学校是一种教育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三是依据法律相关原则推定,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予以约定,但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平衡利益的需要,经营者必须履行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候,首先是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约定,那么就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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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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