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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分为哪些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020-09-18 2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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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8 回复

专业分析:

德国学者冯·巴尔将危险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二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义务。王利明教授则详细的将一般安全义务(笔者认为也就是本文所述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警告义务、指示义务、危险管理义务等七大义务。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三个层次,即危害预防义务、危害控制义务和救助义务。首先是危害预防义务,也就是冯·巴尔所说的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其通过一些警告、告知或友情提醒的方式发出,但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设备,以使权利人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首先做好自我防护。在安全保障义务基本内容的三个层次中,这是最低层次的,也是最简单、最经济,而效果也是最差的。危险控制义务是指经营者为控制危害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如学校为防止外来人员进入,而在门卫处除设置门卫值班外,另增加保安巡逻,并对出入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和询问,还有如宾馆在客房过道安装摄像头,并有人实时监看等。积极实施危险控制措施,往往成本较高,但效果相对比较好。救助义务不仅仅指当危害实际发生时对权利人予以积极的身体上的救助,以降低或减少对权利人的伤害,如拨打120,还包括及时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将直接侵权人控制住,为日后索赔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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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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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这两种责任: 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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