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出台的《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你如果发起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具体在你的案子中,是否要承担、承担多少都要视案件实际情况及对方证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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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应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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