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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律要提前30天通知。 只有在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负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的义务,否则,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只有一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当提前三十天: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旧不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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