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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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包括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满足一下条件: 1、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 3、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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