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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仲裁时效的问题

2019-07-25 1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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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树志律师

2019-07-2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认为应该可以,如果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到进行诉讼不超过两年,应该不算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按照规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有签订也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具体可以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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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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