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劳动者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未痊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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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超过了一年才进行处理,那么只能和单位协商解决。因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一年未报,已经过了认定工伤的期限,也超过了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所以只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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