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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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乙方不入职算违约。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甲乙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又不办理入职,属于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完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入职算违约的。甲乙上方签订合同即达成合约,乙方不入职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属于违约行为。甲方可就此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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