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起算日应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利息起算之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关于利息起算点的约定是首选。可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点是非常重要的。 2、如果合同对利息起算点没有约定怎么办?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具体分两种情况:如果已经交付,应当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如果尚未交付,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3、如果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工程款也没有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利息应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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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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