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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结算时的应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

2020-10-25 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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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起算日应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利息起算之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关于利息起算点的约定是首选。可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点是非常重要的。 2、如果合同对利息起算点没有约定怎么办?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具体分两种情况:如果已经交付,应当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如果尚未交付,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3、如果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工程款也没有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利息应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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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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