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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否按不同情况计取

2020-10-13 2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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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4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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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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