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合格日期:现场验收完成后,后续竣工验收手续文件均由建设部门设计、施工、设备供应部门和工程质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保修期的起算点为房屋交付之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如果是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无期徒刑或者缓期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5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149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