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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法新规:员工在4种情况下主动辞职,单位也须赔偿。 1、单位用欺骗或者威胁的方式让劳动者签合同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用人合同的时候,必须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问题来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赔偿的。 2、单位以不正当的理由压榨员工劳动力 劳动者进入公司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来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3、用人单位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者在入职公司之后,公司明确表明不给劳动者购买五险或者一直拖延购买期限,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的,如果公司明确拒绝,那么员工主动辞职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定的补偿金的。 4、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等等,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辞职,而且可以合法要求用人单位将拖延或者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奖金补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企业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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