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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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扣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根据我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外,另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会有下列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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