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解除上,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保密协议如何约定、变更及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密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对于保密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公司告知你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表明该公司不再对你设定保密义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保密协议解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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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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