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那么在改制过程中就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未来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第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第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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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但其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有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 3、董事会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职权范围有其边界, 该适用职权范围的边界应以《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界,不可无限扩大。 4、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为保证投资方利益的落实, 应尽量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公司章程上,通过章程的公示效力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但鉴于公司章程仍然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仍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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