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及决策,而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基金的投资管理,由此造成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呈现信息不对称局面。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搭建良好的桥梁,建立信任关系。 目前国内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如何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几乎没有规定。实践中一些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会在基金章程性文件(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中约定较为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以年报、半年报、季报的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允许投资者经合理的程序审阅查看基金的财务报表等等。但也有一些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章程性文件中详细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或虽有约定但事后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导致了一些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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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如下: (一)私募基金认购费。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二)信托公司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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