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与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四个优势: (1)有2~50个合伙人,符合私募性质; (2)无最低资本金限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资本制度比较灵活; (3)一次纳税,税负低; (4)利润分配无限制,投资者可随时获得全部收益,回报率高。另外,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合伙协议通过登记而公示,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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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契约型备案的优势有: 1、募集范围广泛;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3、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5、流动性强; 6、资金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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