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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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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