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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要求了双倍工资制度。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双倍工资制度兼有惩罚性和时效性的双重性质,权利主体在行使请求权时,应受法定时效的限制,且每个月都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请求权,在具体计算时可运用“倒推”的方法,并注意影响双倍工资差额起止时间的几个关键日期。在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方面,若无事先约定,则应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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