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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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公司违法辞退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与公司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依法去人民法院起诉。员工可通过上述途径要求公司继续与其履约或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被公司违法辞退有下列法律救济: 1、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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