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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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旷工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多将旷工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旷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公司调离员工做其他工作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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