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后调岗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产假后无法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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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被通知调岗不合理。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按原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产假结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调岗合法。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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